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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金吉盛建材未经审批违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盛崆 Decision)

永丰县金吉盛建材未经审批违规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吉盛崆 Decision)

永丰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城管罚决字〔2024〕第XX号

当事人:永丰县金吉盛建材(经营者:金某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
经营场所:永丰县XX镇XX路XX号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4年X月X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永丰县XX镇XX路段(具体位置)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一处。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拍照取证、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核查相关审批档案,确认当事人未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属于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本案于2024年X月X日立案,现已调查终结。

二、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永丰县金吉盛建材于2024年X月X日至X月X日期间,在永丰县XX镇XX路段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一处,广告牌长X米、宽X米,面积约XX平方米,发布的广告内容为“金吉盛建材”相关商品宣传信息。当事人未能提供设置该户外广告的审批手续,亦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自行拆除。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2. 调查(询问)笔录;
  3.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明;
  4. 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凭证;
  5. 审批档案查询记录(未查见相关审批信息)。

上述证据经当事人质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本机关予以采信。

三、违法行为性质及法律依据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罚款”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四、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
本机关已于2024年X月X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法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亦未申请听证。

五、行政处罚决定
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已按期拆除涉案大型户外广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已执行);
  2.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六、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永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XXXXXXXX;开户行:XXXXXXXX)。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归档备查。

附件:送达回证

永丰县城市管理局(印章)
2024年X月X日

(说明:本文为根据案情撰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示范文本,文号“吉盛崆”系依用户提示标注的案件编号标识,实际使用时应当以执法机关正式编号、真实调查事实和鉴定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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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1-01 03:22:01